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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 2022第15号
日期:2022-04-27 08:10:48  发布人:财务处  浏览量:1358

公告2022年第15-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    2022324
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
202241日至202212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331日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相关链接:公告2022年第6-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

 

相关文件: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    2021-3-17

一、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。其中,自202141日至20211231日,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 

学习笔记:不好理解的一句话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:小微企业是对应企业所得税说的,拿来说增值税的政策嘎哈呢?

1.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优惠政策执行到20211231日,没再说202211日到20223月咋办。这个公告2022年第15号对此明确再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331日,也算对今年第一季度增值税适用减按1%征收率的一个交代。

2.然后呢?就很突然了: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
3.小规模提供销售,对方要专票咋办?文件没说,通常理解放弃免税开3%专票是可以的;有的人会问为啥不是1%专票了呢

我个人理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%征收率政策是没有了,我们可以看看1%的来龙去脉: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 (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 第一次提出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该文件根据2020.04.30 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本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由2020531日延长到20201231日。

后有根据 2021.03.17 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,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。

15号公告又说了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331日。
至此,我觉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%征收率政策是没有了,寿终正寝了;

4.文件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,一般纳税人不免增值税,也不存在小规模原来的月不超过15万、季度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的规定;

5.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,增值税也是免得,个人所得税依从原来规定;

6.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依从原来规定,即小微企业应税所得额0-100万部分,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.5%100-300万中间部分,企业所得税税负为5%,超过300万,税负全额25%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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