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2022年第15号-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
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2年3月24日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。
特此公告。
相关链接:公告2022年第6号-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
相关文件:
财政部 税务总局
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1-3-17
一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。其中,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学习笔记:不好理解的一句话“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”:小微企业是对应企业所得税说的,拿来说增值税的政策嘎哈呢?
1.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优惠政策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,没再说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3月咋办。这个公告2022年第15号对此明确再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,也算对今年第一季度增值税适用减按1%征收率的一个交代。
2.然后呢?就很突然了: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3.小规模提供销售,对方要专票咋办?文件没说,通常理解放弃免税开3%专票是可以的;有的人会问“为啥不是1%专票了呢”?
我个人理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%征收率政策是没有了,我们可以看看1%的来龙去脉: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 (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 第一次提出“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”
该文件根据2020.04.30 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本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由2020年5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。
后有根据 2021.03.17 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,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。
15号公告又说了“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。”
至此,我觉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%征收率政策是没有了,寿终正寝了;
4.文件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,一般纳税人不免增值税,也不存在小规模原来的月不超过15万、季度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的规定;
5.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,增值税也是免得,个人所得税依从原来规定;
6.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依从原来规定,即小微企业应税所得额0-100万部分,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.5%,100-300万中间部分,企业所得税税负为5%,超过300万,税负全额25%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