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人科〔2020〕151号
重庆人文科技学院
关于教职工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
实施意见(修订)
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:
为了解决学校教职工同配偶、父母(本人直系)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意见。
第一条 探亲假范围和条件
在本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,且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依照本意见享受探亲假及相关待遇。
(一)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;
(二)未婚教职工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;
(三)已婚教职工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;
(四)教职工探配偶、父母的,原则上以教职工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为准,如教职工的配偶、父母与其本人户口所在地不一致或有变动的,探亲之前提前半年到干部人事处登记备案。
(五)教职工不得利用旅游、游玩或者探访除配偶、父母以外的其他亲戚朋友所产生的车旅费来谎报探亲费,对于谎报者一经发现,收回已经报销的路费,并停报探亲费一年。
(六)教职工的配偶、父母的户籍在重庆主城都市区内或合川周边区县的,原则上不予报销探亲费。
第二条 探亲假期
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在寒、暑假期间进行,开学前回学校上班。
第三条 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
(一)教职工探亲假期内,其工资待遇保持不变。
(二)教职工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所在单位负担。
(三)路费报销标准
1. 火车:硬座、硬卧、动车及高铁二等座全额报销;
2. 轮船(不包括旅游船):三等舱位及以下全额报销;
3. 汽车:全额报销;
4. 飞机:按普通舱位全价60%报销(低于60%按实报销)。
第四条 其他相关问题
(一)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开学前必须返校,开学前不按时返校的,按旷工处理。
(二)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,教职工原则上在寒、暑假期间休探亲假,探亲费每人每年只报一次,原则当年探亲费用当年报销。
(三)探亲费报销程序
1. 本人申请(须注明“已婚探父母”“已婚探配偶”或“未婚探父母”);
2. 二级单位领导及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;
3. 干部人事处审核后签字确认;
4. 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签字;
5. 财务处审核相应票据并报销费用。
第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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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8日印发 |